(十八)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。建立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,加强与重点企业日常工作联系,实施动态管理。支持名单内企业参与供应链创新与应用、物流标准化等商贸物流相关试点示范工作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,按照市场化、商业可持续原则,提高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。(商务部、人民银行、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十九)发挥行业组织作用。支持批发、零售、仓储、运输、物流、供应链管理、国际货运代理等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,完善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,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监测、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、课题研究、咨询服务、资质认证、人才培训等方面积极作用,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支持行业协会围绕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组织召开举办全国性、区域性的会议、展会及论坛。(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二十)加强商贸物流行业统计。完善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,研究建立物流重点行业统计分类标准,加强商贸物流领域统计分析。完善地方商贸物流统计监测制度,依托重点行业协会和重点联系企业,加强商贸物流运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。(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、统计局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)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决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充分认识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、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重大意义,注重加强与国家出台各项物流政策措施衔接配套落实,扎实推进专项行动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持续优化商贸物流发展环境,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。
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,确定重点任务和落实举措,提出可量化、可考核的工作目标,制定工作台账。同时,要加强和改进对本地商贸物流重点企业的联系沟通与服务,并推荐一批企业作为商务部重点联系的商贸物流企业。工作台账(模板见附件1)和重点联系企业推荐表(附件2)请于8月31日前报商务部(流通业发展司)。工作进展实行半年报制度,上半年和全年结束15天内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报商务部(流通业发展司)。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,及时总结并报商务部(流通业发展司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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